索引号: |
null/2025-00001 |
发布机构: |
青海省粮食局 |
标题: |
《青海省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
发文字号: |
省政府令[第143号] |
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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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5-01-08 |
是否有效: |
有效 |
主题词: |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管好用好储备粮,这是保百姓饭碗的粮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工作,在《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法规建设”的要求。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在我省落地落实,实现依法管储,确保我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制定《青海省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青海省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青海省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四条。
(一)关于我省储备粮储备机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一是明确了我省地方储备粮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州)、县级储备为辅,实行省、市(州)、县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储备机制。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粮食、财政等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四条至第六条)
(二)关于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管理。一是明确我省地方储备粮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确定本级储备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主要储存小麦、稻谷、青稞和食用植物油等。二是规定了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仓储条件、应当执行的规范要求及禁止实施的行为等。三是明确了我省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原则、轮换计划的实施及轮换价差亏损的解决方式。四是明确了地方储备粮的动用条件、动用方案的提出、动用命令的下达,以及动用后价差亏损和有关费用的承担等。(第八条至第二十八条)
(三)关于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财政等部门对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部门应当加强对承储企业实施信用监管,依法对承储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
(四)关于国家有关立法项目的推进情况。《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纳入预备制定的立法项目。据了解,目前,该条例还在部门起草阶段,尚未报司法部开展立法审查工作。
解读单位: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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