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ull/2025-00002 |
发布机构: |
青海省财政厅 |
标题: |
《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解读 |
发文字号: |
青政办〔2024〕49号 |
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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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5-01-21 |
是否有效: |
有效 |
主题词: |
一、出台背景
财政体制是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是保障财政政策高效执行、财政职能有效发挥的基础和关键。为进一步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提出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划分、转移支付等5方面、18类、58项具体任务,要求各省制定实施方案,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为高质量推进我省《实施方案》起草工作,省财政厅成立工作专班,赴8个市州和部分县区开展调研,形成《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情况研究分析报告》和7个辅报告,细化提出我省6方面、26类、102项具体改革举措。初稿形成后,从国家、省级、市州三个层面邀请部分专家开展研究论证,三轮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意见建议,并按要求报财政部进行了审核评估。
其间,财政部按照全国统一的评估模版,对《实施方案》进行了逐条审核和多轮修改:一是对于国家《指导意见》明确的改革任务,《实施方案》中均已全面贯彻落实,确保我省改革措施与中央改革方向一致。二是对于我省细化的改革举措,是按国家要求细化明确了具体落实举措、实施计划、时限要求等,更好推动改革任务落实。三是对于我省新增的改革举措,也是在统一的基础原则和总体框架下,结合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征得财政部同意后,因地制宜提出了我省改革举措。在此基础上,财政部批复同意我省《实施方案》,认为“总体符合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
《实施方案》先后经10月22日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12月20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政策设计和预期成效
此次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定位是统一规范、保障“三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逻辑是先集中、后均衡、强激励、促发展;核心是处理好省级与市州、县的增量利益分配关系;目标是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加清晰、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更加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安全、更可持续的发展。通过实施改革,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省以下各级权利和义务,理顺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关系;落实分税制管理要求,统一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支持建设统一大市场;保持各级财力格局总体稳定,适度增加省级调控能力,调节地区间财力均衡度;省级增加的收入用于加大对市州、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保障“三保”,突出激励导向,更好激发调动省级与市州、县“两个积极性”。进而系统性地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更好服务保障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实施。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进一步厘清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主要包括完善财政事权划分机制、探索建立财政事权清单、清晰界定财政支出责任、健全改革承接落实机制、严格财政支出责任管理5大类改革任务。
第二部分,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划分。主要包括落实分税制管理要求、优化省级与市州级税收收入分享方式、统一规范划分市州级与县级税收收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5大类改革任务。
第三部分,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主要包括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加强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合理控制专项转移支付、科学分配转移支付资金5大类改革任务。
第四部分,进一步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主要包括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准确评估收入划分政策效果、加强各类转移支付动态管理3大类改革任务。
第五部分,进一步落实“三保”长效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严格落实保障责任、健全完善保障机制、规范人员经费管理、适度加强激励引导4大类改革任务。
第六部分,进一步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主要包括稳步推进省直管县改革、规范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提升乡财县管工作质效、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4大类改革任务。
解读单位:青海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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