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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0185/2012-01040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标题

我省保障房建设分配管理细则明晰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12-12-19

是否有效

主题词

我省保障房建设分配管理细则明晰

   ——《青海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出台实施

  日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拟定的《青海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开始实施。

  《办法》从项目管理、规划管理、土地管理、资金管理、建设管理、分配管理、运营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十个方面,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通过各类棚户区改造方式建设的住房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尤其是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房建设和分配两大环节相关政策,进一步筑起了保障房“两条生命线”。

  建设——坚持中小套型为主,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办法》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以中小套型为主,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为主,对人口较多的家庭可适度提高面积标准;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保障性住房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建设程序及有关建设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和项目永久性标牌制度和质量负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保障性住房质量实施保修。

  保障性住房实行集中建设和分散配建相结合。集中建设的应当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公共服务及市政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避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分配——申请条件及程序明确,实行轮候分配制度

   《办法》明确,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中,要实行保障政策、审核程序、房源信息、保障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投诉处理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根据《办法》,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一是满足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二是符合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三是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四是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予以优先分配:一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是孤寡老人;三是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四是居住在危房的。

  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各地可按照抽签、摇号或打分等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申请人家庭在轮候期间,其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主动如实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保障性住房实行初审、审核、复审、核准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运营——各类住房租金定价有别,购买上市条件明确

  《办法》指出,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成本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可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建设成本、区位因素等基础上,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如有购房意愿和一定支付能力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其退出和交易管理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轨。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保障对象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具体比例由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限价商品住房售价实行指导价管理。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办法》还明确了保障房退出机制。并从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透明度出发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分配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及新闻媒体等全程参与。(作者:张利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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