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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000185/2013-01235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办公厅 |
标题: |
我省又一惠民工程正式实施 新建房屋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主体发生变化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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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3-02-07 |
是否有效: |
是 |
主题词: |
根据省政府加快电网建设通知精神和《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2月5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青海省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这一项惠民工程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据了解,目前我省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工程配套费已含在房价中。本次出台的配套费政策仅是组织建设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主要是考虑到供电企业在用电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性强,由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运维,可以很好地将供配电设施的建设与后期运行维护相衔接,实现设备配置与供电方式统一,切实提高居民用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通知》提出,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作为新建房屋基础设施配套费组成部分计入房价成本,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另行收取供配电工程配套费。因此,该项政策出台不增加群众负担。
《通知》规定,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适用于我省城市新建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小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商业经营性用房,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地市级供电企业交纳,别墅、农村自建房除外。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收费标准为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和海东地区为每平方米125元,玉树、果洛州以外的其他地区为每平方米100元,保障性住房降低10%收取。该项政策的出台,将实现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一户一表和抄表到户,保证小区电力设施得到专业维护,全面提升新建房屋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特别是不再产生新的合表用户,从根本上解决了合表用户实际负担电价普遍高于政府定价的突出问题,使居民平均电价水平整体有所降低,从而有效化解了居民与物业服务单位间的矛盾,切实做到了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 (解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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