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0185/2025-00015 |
发布机构: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标题: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青政〔2025〕1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5-04-11 |
是否有效: |
有效 |
主题词: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标准
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二、适用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工作要求
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对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2023〕8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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